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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科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来源:纪检监察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3-06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并为考核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市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沪审经〔2010〕54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院直属或委托管理的各研究所(中心、站)、院投资或控股的单位或机构的正职(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以下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依法对其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提任、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宜时,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原则上应当在领导干部一届任期内安排一次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院纪检监察室根据院组织人事处的委托由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在其任职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审计并做出评价,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条  审计人员在办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保守秘密的原则。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予以配合。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机构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㈠  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单位有关规定的情况;
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事业发展及所属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
㈢  重大经济经营决策情况;
㈣  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情况;
㈤  内部控制状况;
㈥  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㈦  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市委及市委农办等相关规定情况;
㈧  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凡涉及本办法规定,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由组织人事处提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离任审计原则上在其离任前3个月)并提交审计委托书,纪检监察室接受委托组成审计组,经负责人同意后组织实施。制订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事项的时间、范围,明确审计的主要目标、内容、重点以及主要审计方法。
第十条  纪检监察室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组织人事处、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有关部门;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在审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供下列资料:
㈠  被审计领导干部述职报告;
㈡  有关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分工等资料;
㈢  有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资料;
㈣  有关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会计资料;
㈤  有关经济合同、债权债务等资料;
㈥  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后出具的检查报告、审计报告;
㈦  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任职单位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5个工作日后,审计组可进驻被审计单位实施就地审计;也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实施送达审计。
第十三条  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可通过召开干部见面会或群众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通过审查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及所在单位的会计资料、实物、资产,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资料,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证,按规定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书面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组编制的审计报告报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审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至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对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提出的意见,审计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该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必要时可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审定后的审计报告报送院分管领导审批后签发,向委托审计的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同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四章  审计评价及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认可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政策目标、行业标准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担任被审计职务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㈠  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㈡  授意、指示、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㈢  失职、渎职行为;
㈣  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主管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担任被审计职务期间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担任被审计职务期间非直接主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结果运用是指组织部门应当将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提拔和考核的参考依据。并根据审计结果,对被审计人员做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决定。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充分运用审计结果,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被审计领导干部或其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后的一个月内,向组织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提交审计整改工作方案;自收到审计工作报告的三个月内,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第五章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院分管领导、纪检监察室、组织人事处、计划财务处、成果转化处、科研处负责人组成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强化审计整改督查。
第二十四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㈠  指导、协调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㈡  拟订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
㈢  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通报相关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落实处理等情况;
㈣  其他相关职责。
第二十五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㈠  纪委监察室的主要职责
⒈  依法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⒉  向分管院领导、委托审计部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⒊  对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职能范围的案件线索进行调查;
⒋  对审计中发现的有违纪违规行为的领导干部提出处理意见;
㈡  组织人事处的主要职责
⒈  提出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建议名单;
⒉  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组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⒊  将审计结果作为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提拔和考核的参考依据。
㈢  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⒈  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财会资料;
⒉  对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务规定及财经纪律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指导、督促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㈣  成果转化处的主要职责
⒈  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⒉  对审计发现的企业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指导、检查落实情况。
㈤  科研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⒈  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⒉  对审计发现的科研经费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指导、检查落实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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