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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题:离休干部政策(一)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2-10-25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部分 离休干部政策
    1.党中央对老干部工作的基本政策原则是怎样规定的?
    1982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指出: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
 
    2.干部离休的条件有哪些?
    1982年4月《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规定:
   干部离休的条件是,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改为离休。
    1982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对上述规定作出解释: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怎样理解“供给制”和“包干制”?
    1982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和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规定:
个人生活部分凡享受以下供给制的,属于“供给制”:(1)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2)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3)极少的普通津贴费。这三项是个人享受供给制的完整概念。凡按当时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同时享受以上三项供给的,方可认定为供给制。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的(含包干制),可视为供给制。除此之外,其他支付形式不属于供给制。
在供给制的基础上,增加必需的城市生活费用,合并计算,包干使用,称为包干制,也称包干供给制。
 
    4.实行包干制的干部能办理离休吗?
    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规定:
凡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包干制待遇的干部,可以办理离休。
 
    5.怎样理解“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
    1988年10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对供给制标准如何理解和掌握问题的复函》(人退函〔1988〕2号)规定:
所谓“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是在供给制基础上演变而来的一种供给形式。这里是指有的原在老解放区享受供给制,进城后,以工资形式增加了一部分城市生活费用;有的原在老解放区享受的是薪金制,调到新解放区后改为供给制,当时为了照顾这些同志的生活,还保留了一部分薪金;有的在当地解放后,个人生活部分享受以供给制为主体,同时又发给一定数额的薪金。
 
    6.既享受过供给制,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能办理离休吗?
    1982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规定:
建国前享受过供给制待遇,也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按享受供给制待遇对待,可以办理离休。
 
    7.已经退职的干部还能改办离休吗?
    1978年6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已经退职干部能否再办离休问题的通知》(劳人老〔1982〕5号)规定:
    已经退职的干部,不再重新处理。
 
    8.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后提为干部的,能办理离休吗?
    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规定:
可以办理离休。
 
    9.1949年1月至9月享受实物薪金制待遇的干部,能办理离休吗?
    1985年4月《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1949年1月至9月享受实物薪金制待遇的干部能否离休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5〕15号)规定:
按国发〔1982〕62号、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精神,1949年1月至9月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小米、工资分以及其他实物工资待遇,属于薪金制范畴,不能办理离休。
 
    10.1949年1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参加工作享受薪粮制待遇的教师,能办理离休吗?
    1985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1949年1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参加工作享受薪粮制待遇的教师能否给予全薪退休问题的复函》(劳人老〔1985〕14号)规定:1949年1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教师享受的薪粮制属于薪金制范畴,按国家规定不能办理离休。目前仍应按国家关于干部退休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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