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公务及业务用车管理规定
沪农科〔2018〕6号
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精神,为适应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切实加强留用车辆管理,确保公务用车合理使用和行车安全,现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就车改后公务及业务用车和社会车辆租借作如下规定:
一、用车原则
㈠ 坚持保障优先。优先保障重要公务、重大科研(课题)、重要接待和会议等用车需求。
㈡ 坚持统一调配。保留必要的机要值班备勤用车,机要通信用车、离退休干部保障用车、业务用车统一调配使用。
㈢ 坚持规范管理。规范科研业务用车,严格控制用车在“三公”经费中的支出。
二、用车范围
以下情况,可以按照程序申请使用留用车辆或向社会化车辆服务单位租用车辆:
㈠ 重大科研、成果转化活动
⒈ 重大科研、重大课题活动;
⒉ 重要成果转化、科技兴农活动;
㈡ 重要公务活动
⒈ 重要会议会务工作;
⒉ 科技交流来访接待;
⒊ 上级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
⒋ 外事活动;
⒌ 离退休老干部活动;
⒍ 工作调研、访贫问苦等。
㈢ 机要通信、应急任务
⒈ 办理保密、机要文件及涉密其他业务;
⒉ 处理紧急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社会稳定事件等。
㈣ 经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工作事项
三、用车手续
㈠ 保留公务车辆
经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编保留的公务车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配备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车卡对应制度,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并严格执行以下使用程序:
⒈ 院领导公务用车由党政办公室安排;各处室(研究所)公务用车由处室(所)领导批准后,由机关车队或配车单位调度安排。
⒉ 根据可用车辆情况,填写《出车登记表》。
⒊ 驾驶员按照《出车登记表》出车,填写相关资料记录(出车事由、地点、时间、里程等),并由用车人签字确认,做好台账收集统计,作为驾驶员绩效考核依据。
⒋ 遇到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可电话或口头提出申请,经领导同意后先行派车,事后补办手续。
⒌ 建立车辆使用台账,及时准确地登记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定期汇总备查。
㈡ 租用车辆
在留用车辆不能保证业务需要时,经课题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使用社会出租车辆保证工作及相关活动的交通。原则上不允许长期租车,确因工作需要租用社会车辆的,租车合同由行政管理处审核。
四、其他
㈠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出车后回院区停放制度,确因公务出车时间等因素,以就近停放附近单位方式操作,严禁在驾驶员居住小区内停放。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封存各院区停驶。
㈡ 驾驶员出车登记表、行车里程、车辆保养及节油情况,作为驾驶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㈢ 企业编制公务用车实有数不再增加。根据我院企业关停并转的工作推进,关停并转企业的公务用车在企业关闭时予以规范处置,不再保留。
㈣ 企业编制公务用车和其他业务用车严格参照留用车辆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出车登记表
上 海 市 农 业 科 学 院
2018年2月8日
附件: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出车登记表
编号:
用车单位 | 联系人 | ||||||
用车日期 | 年 月 日(星期 ) | ||||||
事 由 | |||||||
驾 驶 员 | 车号 | ||||||
起讫地点 | |||||||
行 车 时 间 | 下车 | 时 分 | 等 侯 | 时 分 | |||
上车 | 时 分 | 加油数 | 公升 | ||||
行 车 公 里 数 | 上车 | 公里 | |||||
下车 | 公里 | 停车费 | 元 | ||||
实驶 | 公里 | ||||||
备 注 | |||||||
以下由用车人填写 | |||||||
服务质量 | 很好( ) | 好( ) | 一般( ) | ||||
车辆整洁 | 很好( ) | 好( ) | 一般( ) | ||||
用车人签名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