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公务用车配置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最新公务用车配备须知
最新公务用车配备须知
据沪委办发[2012]13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委办发[2012]14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集中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公务用车配置和管理最新规定如下:
1.配备标准:处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含1.8升)、价格15万以内的轿车。科级单位原则上不配车,特殊情况可配备排气量1.6升以下(含1.6升)、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
2.更新标准:一般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超过25万公里的,可予更新。
3.全面落实公务用车购置、保险、维修、加油、处置的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和定点采购、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处置制度。并完整记录单车运行维护信息,包括用车部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维修、费用等。
请各单位在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上按市新规定执行,并做好车辆运行维护的台帐工作,以备查考。
行政管理处
2012.4.27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
公务用车配置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公务用车的配置和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更好地服务于农业科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汽车编制、配备管理规定》(沪委办[1994]1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意见》(沪委办发[2007]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用车配备的标准
㈠ 院党政领导干部配备汽车标准,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㈡ 研究所(中心、站)购车标准一般按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0万元以内的标准配备,面包车、商务车排气量控制在2.5以下,院属企业参照该标准执行。
㈢ 公务车应选择小排量、低能耗、经济型的国产车辆,并向具有自主品牌的国产汽车倾斜。
二、公务用车配备的额度
㈠ 研究所(中心、站)根据需要和人员编制、工作性质及经费来源等,原则上配备一辆公务用车,最多二辆。
㈡ 院科立特集团公司一般配备公务用车一至二辆,集团公司下属企业以及所属(中心、站)企业原则上配备一辆。
三、公务用车编制的管理
根据市有关规定,我院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内部汽车编制配额管理,各研究所(中心、站)、企业汽车编制、配备和更新归口院行政管理处统一管理。
㈠ 院领导和院机关配备、更新车辆,按规定标准和更新时限报批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㈡ 各所(中心、站)、企业应在编制控制额度内添置车辆。事业单位购车编制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核批,企业购车编制由院统一实行配额管理。对现有超编车辆,采取不增新车,自然递减,总量控制。
㈢ 各所(中心、站)及企业添置或更新车辆时,须向院部提出书面申请,行政管理处负责审核汽车编制额度;计划财务管理处负责审核经费来源;最后报院分管行政后勤领导批准。
㈣ 计划财务管理处负责公务车的控购和国资管理。
㈤ 事业编制公务车辆的报废、转籍或退牌,应通过行政管理处报批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严格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办理。严禁各单位擅自报废和更新,如因此造成公务车辆事业编制的流失,则5年内不予添置公务用车。
四、公务用车的购置
㈠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院机关处室原则不配备公务用车,亏损企业原则上不予以添置或更新公务用车。
㈡ 任何单位不得超标(排气量和价格)配车。按编制尚未配齐的单位,可视财力购置。但不得用其他名义以借款、集资或摊派等方式筹款购车。
㈢ 为防止产权不清晰或国有资产流失,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以院外单位或个人冠名权用公款购置车辆,或以租车套产权的方式占有国有资产。
㈣ 研究所(中心、站)课题组确因工作需要要求购置车辆的,必须先征得本单位同意后上报院部审批,但配备标准、额度、编制、使用管理等依据本暂行办法。
㈤ 研究所(中心、站)课题组如承担重大课题项目任务,需要租赁汽车的,必须事先征得本单位同意,费用由课题组支付,并在安全行车等方面签订相关协议,报行政管理处备案。
五、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
根据高效、节俭、合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加强安全行车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努力降低公务用车运行成本。
㈠ 院所[(中心、站)、企业]二级公务用车实行二级统一管理制度,指定部门和专人集中管理。
㈡ 根据市监察局等有关规定,院机关处室、所(中心、站)、企业处级(含)以下单位领导干部不准使用公务车接送上下班。其中,参加新院区和基地建设及因阶段性工作等原因需要用车的干部,须经院分管行政后勤领导批准。一旦工作完成,须归还批准使用的公务车。
㈢ 院机关各处室和未配车辆单位的公务用车,原则上由机关车队统一安排。
㈣ 从领导安全角度考虑,公务车辆原则上应由专职驾驶员负责驾驶与保养。
㈤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设立用油、车辆维修等台帐,加强管理,有效堵塞漏洞。车辆用毕,应按规定位置停放。
㈥ 要建立和坚持交通安全宣传制度,教育本单位专职驾驶员和持有驾照的职工学习和遵守交通法规,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的考核。
㈦ 公务车辆使用期间应注意保养和定期维修,经常进行车辆安全检查,严禁不符合国家检验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㈧ 未经批准,私自驾驶公务车辆发生违章、事故等,造成人身伤亡及损失的,其责任自负。
㈨ 根据(沪委办发[2007]33号)等文件精神,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本院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并将其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对前清后违或纠违不力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在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中违反规定的,按照沪委办[1994]10号文规定处理。
七、本暂行管理办法由院行政管理处负责解释,院监察室加强监督和检查。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本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补充办法
为贯彻中办发[201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沪委办发[2011]28号《上海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沪财库[2011]76号《关于做好2012、2013年度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工作的通知》精神,规范使用公务用车,抓紧落实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制度,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特制定本补充办法。
一、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
公务用车属国有资产,各使用单位必须对编制内外的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调度,规范使用,严格落实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回单位停放制度,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要落实专人负责车辆的使用管理、维修、保养及驾驶员的日常管理。
二、加强公务用车定点管理
属车辆编制证范围内的公务车辆(见附件1),加油和维修除在外省市需要就地加油、维修的,或全部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或处新购车辆保修期内以外,全部实行定点采购,纳入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集市。
⒈ 定点加油
各单位应根据市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定点加油供应商(见附件2),自行选择1家或多家定点加油供应商并办理加油ic卡。各单位要加强对加油ic卡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车卡对应制度,不得使用加油ic卡为非公务车辆加油,不得将加油ic卡内资金用于兑现或消费其他非加油项目。
⒉ 定点维修
各单位应根据市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定点维修供应商(见附件3)自行选择定点维修供应商。加强维修的监督管理,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为非公务车辆支付维修费用,不得在定点维修供应商处购买与车辆维修无关的商品或服务。
三、严格操作流程
⒈ 办理程序
办理加油ic卡须填写《上海市公务车辆定点加油业务联系表》(附件4)后,由定点加油供应商发放。如已办有加油ic卡的,也应填写上表提交定点供应商,以便享受优惠及服务。
送修公务车辆时,须填写《上海市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业务联系表》(附件5),据此享受优惠价及相关服务。
⒉ 费用结算
各单位可以自行与定点供应商商定费用结算周期,使用公务卡为加油ic卡充值、结算费用。并在公务卡还款日前的15个工作日向院财务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务部门向市财政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直接拨付至公务卡。
四、其他车辆
院内车辆编制证以外的公务车辆,各使用单位也应实行集中管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节约开支。
本办法由行政管理处、计划财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⒈ 车辆编制证范围内车辆名单
⒉ 上海市2012、2013年度公务车辆定点加油
供应商名单
⒊ 上海市2012、2013年度公务车辆定点维修
供应商名单
⒋ 上海市公务车辆定点加油业务联系表
⒌ 上海市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业务联系表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作物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所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根据沪农科[2010]51号“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公务用车配置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所的工作特点,特制定以下办法。
1、公务用车配备和归口管理:本所现有的轿车和面包车各一辆,由所办公室专人(车辆管理员)负责调度和运行管理。
2、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登记:一般情况下,车辆使用需提前一天向车辆管理员联系登记,不得先联系驾驶员,以免在车辆安排上,发生车辆安排重叠,且原则上使用本所车辆;需要外借车辆,应由车辆管理员负责联系。
3、公务用车本所部门的使用费用标准:广本轿车每公里2.00元、面包车每公里2.20元,公里数以奉浦园区为起点和终点,来回计算;使用人用车后,应当场请驾驶员填写好行车公里单,并签单认可。
公务用车的使用费用按谁使用、谁支付办法,每季度由车辆管理员负责结算,取消驾驶员平时早晚加班费,驾驶员每公里提取0.2元。
4、公务用车的停放:在没有用车登记的节假日、工作日或当日用车结束能在正常下班时间回到工作单位或次日正常上班时间后用车的情况下,车辆应停放在工作单位的场所;5月1日起停止泊车月租费的报销。
5、公务车辆应由专职驾驶员负责驾驶与保养;专职驾驶员应经常进行车辆安全检查,定期检测和维修保养;严禁不符合国家检验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定期检测和维修保养:一般情况下应在离奉浦院区最近的“4s”维修中心进行。
6、车辆管理员应设立用车、用油、车辆维修等台帐,按月收取用车任务单,核查用车费用等情况,加强管理。
7、车辆驾驶员应加强安全知识的学习,严格执行机动车管理条例,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车辆单位应加强安全行车的考核,严格实行奖罚分明的管理制度。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及之处以及所属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按照沪农科[2010]51号文件办理。
2011年3月18日
关于规范我院公务用车配置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沪农科〔2013〕85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用车纪律,提高我院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根据沪委办发〔2012〕13号《上海市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沪委办发〔2012〕14号《上海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集中使用管理办法》及《市委农办、市农委机关公务用车集中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一、管理对象和部门
⒈ 我院公务车辆的范畴:经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购买、列入事业单位汽车编制的车辆;经院批准由院所企业购买的车辆;承担重大课题项目任务需要,由课题组出资租赁或购买的车辆。
⒉ 院行政管理处负责全院公务车辆的编制、配备标准、配备额度及公务用车集中使用情况的管理;院计划财务处负责公务车辆购置经费的争取及审核,车辆控购和国资管理;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全院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列入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内容。
⒊ 公务用车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实行院所二级统一管理制度,院所[(中心、站)、企业]指定部门和专人集中管理,机关公务车辆由行政处下属车队管理。
二、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及编制
⒈ 院党政领导干部配备车辆标准,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⒉ 研究所(中心、站)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5万以内的轿车。科级单位原则上不配车,特殊情况可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以内的轿车。面包车、商务车排气量控制在2.4升(含)以下、价格23万元以内。院属企业参照执行。
⒊ 研究所(中心、站)根据需要和人员编制、工作性质及经费来源等,原则上配备1辆公务车,最多2辆。科立特集团公司配备公务辆1~2辆,下属企业及研究所(中心、站)企业原则上配备1辆。
⒋ 一般公务车辆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超过25万公里的,可予以更新。事业编制公务车辆的报废、转籍或退牌,必须通过行政管理处报市农委及市政府机管局,严格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办理。各单位如擅自报废和更新,由此造成车辆编制流失,则5年内不予添置车辆。编制外公务车辆报废执行报院部审批制度。
⒌ 任何单位不得超标配车。编制内新增、更新车辆,可视财力购置。
三、管理原则
⒈ 公务车辆属国有资产,为科研、生产、管理等公务之用。各单位必须对编制内外的公务车辆实行专人统一管理、统一调度、规范使用。
⒉ 根据工作需要,严格落实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由专人统筹调度公务用车及驾驶员。公务车辆须由专(兼)职驾驶员负责驾驶。
⒊ 事业编制的公务用车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方式,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严格执行一车一卡、车卡对应制度。除此以外的公务车辆也参照执行。
⒋ 严禁公车私用,不得将公务车辆用于婚丧嫁娶、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⒌ 根据市委办发[2012]1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院机关处室、所(中心、站、管委会)处级及以下干部不准使用公务车辆上下班。考虑到基本建设及田间试验等非常规上下班的特殊性,相关事业单位需要使用公务车辆上下班的干部实行审批许可制度,书面请示并上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科立特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根据企业工作性质,可推进公车改革试点。
⒍ 因工作、会议需要往返各院区,非特殊情况尽量乘坐院区间往返班车。
⒎ 院、所二级公务车辆,没有出车任务时,原则上停放本单位所在的院区内,驾驶员乘坐班车上下班。节假日期间,除应急、值班等公务用车外,其余车辆实行固定地点封存驾驶,按规定停放华漕、奉浦、庄行三大院区,并在节前上报行政管理处备案。
⒏ 各单位要落实专人管理、养护公务车辆,将管理人员、车辆、驾驶人员、停放场地等贯彻本办法的实施方案报院行政管理处,上挂院网车辆管理栏,做到承诺公开。日常完善用车和停车制度,做好台帐,保存一年。每年年底将本单位公务用车纪律执行情况报院行政管理处和纪检监察部门,两部门将不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各级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模范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要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对违纪的个人和单位,院纪委监察室严格依纪依规处理。
五、企业公务用车办法由科立特集团公司另行制定。
六、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市里出台公务用车改革新政,则按上级政策执行。
七、本办法由院行政管理处负责解释。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贯彻我院公务用车配置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农科办〔2013〕3号
院属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关于规范我院公务用车配置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沪农科〔2013〕85号)文件精神,请各单位认真研究,积极整改,落实措施。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填写下列登记表,并将贯彻执行暂行办法的情况汇报以及登记表于2014年1月3日前以纸质(加盖公章)和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地址:yb2@saas.sh.cn)两种形式上报上海市农业科学院行政管理处备案。
附件: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公务用车配置、管理登记表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办公室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公务用车配置、管理登记表
单位:上海市农业科学院 所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序 号 | 公车管 理人员 | 品 牌 型 号 | 公车牌照 | 专(兼) 职驾驶员 | 停放地点 | 定点维修、 加油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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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市交通委等六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4〕2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交通委等六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关于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排放为国ⅰ或国ⅱ标准的汽油车)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提出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原则
(一)综合施策,强化机动车环保管控措施。以逐步全面淘汰本市黄标车和老旧车辆为目标,以加强环保约束和严格执法为主要手段,通过强化高污染车限行、提高车辆年检年审标准、提升环保检测手段,加大环保联合执法检查的力度及频度,推进机动车环保治理。
(二)聚焦重点,通过差别化财政补贴引导提前淘汰。重点聚焦黄标车和注册时间10年以上的老旧车辆,维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将老旧车辆一并纳入提前淘汰补贴范围,鼓励报废更新。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2014年年底前,基本淘汰本市在册黄标车和部分老旧车辆,全年力争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16万辆;2015-2017年间,争取再淘汰老旧车辆30万辆。
三、具体措施
(一)实施更严格的黄标车及老旧车辆限行政策
1.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范围。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四部门制订的〈关于在s20外环高速范围内对无国家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77号)要求,在2014年7月1日起严格实施s20外环高速范围内全天禁止无国家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行驶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限行范围。从2015年4月1日起,g1501上海绕城高速范围内全天禁止无国家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行驶。对在本市行驶的外省市黄标车,按同等原则实施限行措施,并加大宣传和执法检查力度。
2.实施国ⅰ标准汽油车限行政策。在2015年4月1日起实施g1501上海绕城高速范围内黄标车限行的同时,s20外环高速范围内全天禁止国ⅰ标准汽油车通行。对在本市行驶的外省市国ⅰ标准汽油车,按同等原则实施限行措施。
(二)强化机动车环保年审要求
1.分步实施简易工况法。根据市环保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的实施方案》(沪环保防〔2013〕304号),从2014年7月1日起,本市运营车辆全面实行简易工况法进行尾气排放检测。从2015年1月1日起,本市非运营黄标车和注册日期已满10年的老旧车辆全面实行简易工况法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经检测不达标的车辆,不得发放国家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予发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对营运车辆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
2.研究增加机动车环保检测频次。争取从2015年上半年起,本市黄标车按车辆注册时间每3个月进行一次尾气排放检测,注册日期已满10年的老旧车辆每6个月进行一次尾气排放检测。对尾气排放检测不达标的车辆,不得发放国家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予发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3.安排专门检测点实施检测。根据全市机动车环保和安全检测站分布情况,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检测站作为黄标车和注册日期已满10年的老旧车辆的专门检测点,对相关车辆严格进行尾气排放和安全检测。
(三)加强机动车注册管理
严格实施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本市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四)强化环保联合执法检查
严格实施《上海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和市政府确定的黄标车限行措施,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执法检查。积极开展环保联合执法,完善环保、公安、交通联合执法机制,增强环保检查频次,加强对违规行驶车辆的查处力度,重点在黄标车限行区域、进沪主要通道等关键区域开展环保执法,杜绝黄标车违规上路行驶。增加对超标排放的机动车的处罚金额,进一步加大对机动车尾气排放超标的处罚力度。
(五)加强外省市进沪车辆环保管理
进一步规范进沪外省市机动车的管理,实施与本市机动车相同的环保要求。启动外省市进沪车辆在本市申领机动车国家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加快建设常驻本市行驶的外省市机动车环保数据库,并将其纳入本市机动车统一管理体系,强化对常驻本市行驶的外省市机动车的环保监管。
四、配套政策
(一)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
本市注册、符合补贴要求的黄标车提前淘汰的,可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六部门关于推进落实高污染汽车淘汰及限行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54号)要求,申请相应的财政补贴。
(二)老旧车辆提前淘汰补贴
对本市老旧车辆提前淘汰的,按车辆注册的时间给予差别化经济补贴,鼓励尽早淘汰。补贴资金来源为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1.补贴范围。在本市注册登记、提前一年(含)以上报废、排放为国ⅰ或国ⅱ标准、定期参加机动车安全和环保检验(最近2期检验合格)的汽油车。
2.补贴标准。对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前报废的、符合补贴范围的老旧车辆,参照《上海市鼓励高污染车辆淘汰实施办法》规定的淘汰黄标车的补贴标准减半执行。
3.政策期限。本方案执行到2015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报废的,最终受理时间可延长到2016年1月31日。2015年以后的补贴政策,将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另行研究。
4.相关要求。对老旧车辆提前淘汰补贴工作,有关受理点设立、申请程序、申请材料、资金渠道、审核拨付、监督管理等,均按照沪府办发〔2012〕54号文的相应规定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质量技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委。
(二)部门协同推进
市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加强协作,合力推进。市交通委负责统筹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提前淘汰工作,完善运营车辆的环保管理要求并推进实施;市环保局负责机动车环保管理,推进简易工况法实施、建立完善长期驻沪外省市机动车环保数据库和开展机动车环保执法检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黄标车、老旧车辆提前淘汰补贴政策的综合协调;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关补贴资金并及时拨付;市公安局负责强化机动车注册管理工作;市商务委负责完善黄标车淘汰补贴受理平台,指导车辆报废拆解工作,并配合市环保局做好补贴申请的受理工作;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加强机动车安全年检机构管理;市国资委负责推进国有企业开展机动车环保治理;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完善相关法制保障;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政策宣传。
(三)提升报废拆解效率
加强本市机动车报废拆解能力建设,进一步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监销效率,拓展受理网点,提升受理能力,提供人力物力保障,确保及时办理机动车报废拆解手续。
(四)推动长三角区域联动
利用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平台,协调推进在长三角区域内统一实施黄标车限行政策,形成合力推进机动车环保治理。
(五)广泛开展政策宣传
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宣传,提前公告相关政策措施并做好释疑解惑和舆论引导工作,积极开展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限行措施和政策的宣传解读,促进形成社会共识。各主管部门做好对受影响的行业内业户和从业人员的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平稳过渡。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14年5月10日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委等三部门制订的《2015年本市推进高污染车辆环保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5〕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制订的《2015年本市推进高污染车辆环保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9日
2015年本市推进高污染车辆环保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14〕23号),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强化环保管理措施,全面淘汰本市在册黄标车,基本淘汰国ⅰ标准汽油车,大力推进其他老旧车辆淘汰。
二、具体措施
(一)扩大高污染车辆限行范围
根据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现阶段,本市高污染车辆是指黄标车、国ⅰ标准汽油车和国ⅱ标准汽油车。
1.实施全市范围内全面限行黄标车。进一步加大黄标车限行力度,扩大黄标车限行范围,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辖区内的所有道路全天24小时禁止无国家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行驶。
2.实施s20外环高速限行2005年前注册的国ⅱ标准汽油车。分步实施国ⅱ标准汽油车限行措施,从2016年1月1日起,在本市s20外环高速范围内全天24小时禁止初次登记日期在2005年1月1日前的国ⅱ标准汽油车通行。
(二)严格实施机动车环保年审要求
1.提高环保检测标准。根据沪府办发〔2014〕23号文要求,推进简易工况法进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对运营车辆和注册时间已满10年的老旧车辆全面实行简易工况法尾气排放检测,经检测不达标的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营运车辆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提高在用车辆的尾气排放检测标准,杜绝排放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
2.增加机动车环保检测频次。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本市黄标车按照车辆注册时间每3个月进行一次尾气排放检测,注册时间已满10年的老旧车辆每6个月进行一次尾气排放检测,尾气排放检测不达标的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
3.安排专门检测点实施检测。根据全市机动车环保和安全检测站分布情况,在各郊区县分别选择1-2家符合条件的检测站作为黄标车和注册时间已满10年的老旧车辆的专门检测点,对相关车辆严格进行尾气排放和安全检测。
(三)推进在册已灭失车辆的治理
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本市关于逾期未年检车辆的处置意见,强化对长期不参加机动车定期检验车辆的管理。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按照程序实施强制报废等措施。
(四)强化运营车辆环保管理
严格《道路运输证》申领条件和运营车辆年审要求,进一步提高运营车辆的环保准入门槛。通过规范货运车辆使用性质,加强行业监管,促进货运企业淘汰高污染车辆。
(五)强化环保联合执法检查和社会宣传
严格实施《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市政府关于高污染车辆限行的有关规定,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执法检查。完善环保、公安交警、交通联合执法机制,在全市范围内积极开展环保联合执法,严肃查处高污染车辆违规闯禁行区和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行为。积极开展政策解读和执法宣传,引导高污染车辆淘汰。
(六)落实区县高污染车辆环保治理工作责任
各区县要结合辖区内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层层分解落实责任,推进辖区内黄标车全面淘汰。落实区县属地管理责任,将高污染车辆淘汰作为区县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年度考核和节能减排工作推进情况年度考核的要求,督促各区县采取有力工作措施,加快推进辖区内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
(七)推动长三角区域联防联控
1.推动长三角区域实施黄标车限行。依托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积极协调推进长三角区域实施统一的机动车环保管理要求,推进在全区域内启动高污染车辆限行措施,合力治理高污染车辆。
2.实施机动车环保数据共享。推进长三角区域内机动车环保数据的互通共享,形成区域内统一的数据平台,支撑异地开展机动车环保治理。
三、配套政策
(一)继续实施老旧车辆提前淘汰补贴
根据沪府办发〔2014〕23号文要求,对2015年提前淘汰、符合要求的老旧车辆,继续给予相应的提前淘汰补贴。
(二)推动本市汽车制造企业制定以旧换新鼓励办法
积极引进市场手段,引导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更新。引导本市汽车制造企业制定专项鼓励办法,对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后购买该企业新车的车主给予补贴,推进高污染车辆提前淘汰更新。具体补贴车型、标准和办理流程,根据有关企业制定的鼓励办法实施。
四、保障机制
(一)固化市级推进机制
继续实行由市交通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发挥市级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工作协调小组的推进作用及其办公室的协调职能,合力推动工作开展。
(二)建立市与区县联动工作机制
积极推动各区县建立区县级工作推进机制,推进区县开展高污染车辆淘汰工作。加强市、区县两级政府部门间的协调沟通,定期召开会议,协调推进高污染车辆的治理。
(三)建立长三角区域协同监管工作机制
依托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协调建立长三角区域黄标车异地协同监管的工作机制,定期沟通工作进展,推进区域内机动车环保信息的共享,研究落实区域共同监管的措施。
附件: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工作任务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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