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管理服务>行政后勤>规章制度>详细内容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电梯管理办法

来源:行政管理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8-31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了保障我院电梯的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市农业科学院电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管理原则
电梯日常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同一建筑物内两个以上使用单位应在协商的基础上,共同使用,共同负责。院职工宿舍楼公共电梯由行政管理处房管科管理。
二、管理职责
⒈  电梯使用单位必须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经过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电梯管理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交行政管理处备案);
⒉  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⒊  在电梯轿厢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明确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人;
⒋  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⒌  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并及时上报院行政管理处;
⒍  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消除电梯事故安全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⒎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活动。在用电梯停用拟超过15日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停用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院行政管理处和原登记部门。重新启用前,应当书面告知院行政管理处和原登记部门备案;
⒏  在用电梯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检验合格证书;
⒐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本单位行政领导应严格把关,杜绝此类违规现象的发生。各电梯使用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行政管理处负责对全院电梯的使用、维保进行指导和监督抽查。电梯的安全管理将纳入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考核中。
附件:电梯安全管理员职责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