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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科学院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来源:行政管理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2-14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加强对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保障干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科研正常开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机动车辆(铲车、叉车、电瓶车、农业机械等)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人员,系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包括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管理员和院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铲车、叉车、电瓶车等驾驶员)、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等相关管理人员。
二、安全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应层层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建立规章制度和操作人员岗位制度。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部门)应当对本单位(部门)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备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院行政管理处(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管。
三、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保养、维修、改造
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安全管理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
特种设备(电梯、锅炉、起重机械、独立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的安装应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应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向院行政管理处(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书面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的改造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流程进行。
特种设备的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应将合同复印件(含维修、维护保养单位资质证书、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报院行政管理处(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制定包括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⒈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⒉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⒊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
⒋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⒌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安全性能年检的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锅炉一年;电梯一年;起重机械二年;铲车、叉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等仅限于院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一年;压力容器根据核定的安全状况分别为一、三、六年;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应按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执行。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视为无证运行或使用。
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年度检测费及日常维修等费用,应当由使用单位承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时,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院行政管理处(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须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再次使用,使用单位在使用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复查合格,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四、特种作业人员
院属各单位的安全联络员负责本单位(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时间复审,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管理工作视为无证上岗。
五、四种禁用的特种设备
⒈  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和未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⒉  已报废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
⒊  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⒋  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
六、压力气瓶
⒈  因科研需要使用压力气瓶的单位(部门),应向院行政管理处(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才能使用,应附详细的数量、种类、责任人等信息。
⒉  压力气瓶应到国家认定的具有压力气瓶充装和租赁资质的单位租用或者充装相应介质。院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对压力气瓶进行焊接或改造,不准使用已报废的压力气瓶,不准自行为压力气瓶充装任何介质,不准自行处理压力气瓶内的残液。
⒊  压力气瓶在使用过程中,要避免碰撞、烘烤和曝晒,受射线辐照易发生化学反应介质的压力气瓶应远离放射源或采取屏蔽措施。
⒋  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气瓶,使用时应安放在室外或单独存放。易燃和助燃气瓶要保持距离、分开存放。需要同时使用大量气瓶的部门,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集中存放室,还应根据气瓶介质情况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防电打火(包括静电)等措施。
七、事故处理
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救援措施并保护现场,及时向院行政管理处(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凡可自行扑救应立即组织扑救,并做到边扑救边报告。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者按事故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八、附则
本办法所指的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本办法由行政管理处(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 海 市 农 业 科 学 院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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