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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来源:行政管理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7-27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系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以及由国家相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它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  本管理方法适用于上海市农业科学院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采购、使用、储存等环节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科研及其安全管理活动。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采购,谁负责”、“谁领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安全生产“一岗双职”责任制要求,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各级相关人员都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使用、储存等实行分级负责管理
⒈  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健全我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我院危险化学品采购单位和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指导和督查。
⒉  综合服务中心承担我院危险化学品(剧毒品)采购、收发、保管职能,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配备一名专职采购人员,二名专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⒊  危险化学品采购人员和安全管理员负责使用单位申请表的审核、采购、收发、储存等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五双”制度,即以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
⒋  各研究所(中心、站)危险化学品(剧毒品)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申购、自行采购及使用保管制度。各单位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收发、储存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落实“一岗双职”责任制。安全管理人员和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⒌  自行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须具危险化学品、剧毒品采购资质),应将采购单位的资质复印件、采购的数量、种类等报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
⒈  使用单位应根据科研工作需要,由研究室(实验室)主任拟定采购数量、种类、用途,填写采购申请表,并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盖章,提请综合服务中心委托采购。为了便于集中采购,减少库存,使用单位原则上每季度申购一次(特殊情况除外)。申购剧毒品的,应附有由使用者和课题负责人签字的实验方案。实验方案一式三份,分别由使用单位、综合服务中心和院安委会办公室留档。
⒉  综合服务中心一般应依照购买申请表的内容(数量、种类)与指定供货商签订购买合同,向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任务(如遇特殊情况,须提前说明)。如遇采购量不足或超过采购危险化学品最小包装时,应以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最小量为准。
⒊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工作应严格按照市公安局有关许可制度规定办理,采购人员要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不准超量购买危险化学品。
⒋  购买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由综合服务中心采购和备案,一份由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存放备案。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领用
⒈  综合服务中心采购员、安全管理员负责剧毒品和危险化学品收发工作,收发时,应核对购买申请表或申领表,确认后再收发。
⒉  收发时领用人和发货人各方双人在场,认真清点种类、品名、数量等,互相监督,双人签发,及时登记,做到帐物相符,并将帐目留存备查。
⒊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应配备必要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并在工作时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小心操作。
⒋  仓库安全管理员对一人来领取危险化学品时有权拒发放,仓库安全管理员一人发货时,领取员有权拒收。
⒌  领用途中实行双人监管,需要使用车辆运输时,必须有双人(驾驶员除外)、专车直接安全送达,并认真做好入库登记手续。对剧毒类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实验方案当日及时处理、配置稀释,严禁他用。
⒍  采购人员应对采购的剧毒品、易制毒品,定期统计、定期上报有关部门。使用单位应有专人进行管理,加强剧毒品、易制毒品的收发、储存、使用,应有详细的台帐记录,以备有关部门的核查。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
⒈  危险化学品由各研究所(中心)二级储存管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检查台帐。负责编制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要求管理人员每月清点危险化学品一次,每次清点要有详细记录。
⒉  剧毒品类危险化学品实行一级统一管理,储存在院专用仓库,由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管理,严禁擅自违规留存剧毒品、易制毒品。
⒊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对安全、消防的要求(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等),设置明显标志,设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应当进行核查登记,并定期检查。
⒋  管理人员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储存方法、储存数量和安全距离,实行分类、分隔存放。禁止将危险化学品与禁忌物品混合储存。
⒌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安装防爆排风扇,防爆照明灯、防静电、防避雷、防火、降温、防盗门等安全措施。
⒍  安全管理员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时,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向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
⒈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实验室工作人员在操作时,应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实验操作时不得离岗。
⒉  各使用单位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必须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各使用单位研究室(实验室)应指定一名安全员,在使用过程中做好安全工作。
⒊  危险化学品岗位操作人员应熟知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危险性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
⒋  对于剧毒类危险化学品,各使用单位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计算用量,按照一日一次的用量一次性使用完毕,严禁存放在实验室。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⒈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严禁倒入垃圾箱和地下管道,严禁倒入河道及室外存放。
⒉  废弃物应分类收集,妥善贮存,容器处加贴标签,注明废弃物的品名,容器密闭可靠,并登记在册,报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⒊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使用单位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专业单位进行处置,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委托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专业单位的资质复印件应报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方法,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03年12月17日下发的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农科[2003]12号)及2005年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剧毒品管理细则(沪农科[2005]11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⒈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危险化学品购买申请表
⒉  危险化学品领用登记台帐
⒊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剧毒品领用申请表
⒋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剧毒品购买申请表
⒌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剧毒品领用登记台帐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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