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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来源:行政管理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2-28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实验室是我院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实验室安全是一切实验室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为加强我院各单位(部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保证科学研究工作正常、有序、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院属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实验室的安全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应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并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位,落实到每一个实验室,与各实验室也要签订安全责任书,指导各实验室建立起规章制度和操作人员岗位制度。
各单位(部门)实验室主任为该实验室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各实验室须明确具体的安全责任人,负责各项安全措施的检查和落实,定期对实验室安全进行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谨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单位(部门)实验室都应建立突发事故处置预案,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及时应对,并及时上报院行政管理处(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条  各单位(部门)实验室都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验要求,制订相应的管理细则,使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开展有章可循。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和院颁布的一系列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密、环保等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实验室各项安全设施的落实和有效情况,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职工、实习生)的安全意识及安全事故的处置技能。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实验室都必须装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将其放在固定、明显、易取之处。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并且所有的消防设施及器材处于完好状态,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会使用消防器材。
 各单位(部门)实验室的水、电设施必须按规定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各种设备运行期间必须有人值班,实验结束(或下班),必须切断电源和水源,并关好门窗。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实验室的贵重仪器设备和对人身安全有危险的设备,都应有安全操作规程,明确专人操作和管理,其操作规程必须挂于设备的明显处,严禁违章作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操作和拆卸。
第六条  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要定期进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种压力容器要有安全阀、压力表,远离火源、电源。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严格按照《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执行。要切实加强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等试剂、材料的安全管理。涉及危险品器材的实验必须制定相关的安全实施细则。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实验室如果发生事故应及时上报,保护好现场,可采取应急措施的应阻止灾害蔓延,并及时通知院行政管理处(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实验室的钥匙专人保管,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与本室无关人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内不得存放私人物品。严禁实验室内从事和实验无关的任何活动。
第十条  各实验室要切实做好实验室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针对高温、低温、辐射、噪声、毒性、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要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安全保护。
第十一条  院行政管理处(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我院各单位(部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管。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院行政管理处(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上 海 市 农 业 科 学 院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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