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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安全生产检查办法

来源:行政管理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2-21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加强我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安全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和消除事故隐患,保障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院属各单位、各部门及所属企业,科研试验基地等。
 
二、组织领导
院属各单位及所属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配备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员,对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三、检查制度
院属各单位及所属企业应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检查计划》,细化检查内容,并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将检查计划于每年元月20日前报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安全生产检查由本单位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各单位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的安全生产自查活动,自查表于每月10日前交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检查要突出重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每季度组织检查不少于1次。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带头参加安全生产检查,每半年检查不少于2次。
四、检查内容
根据《年度安全生产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㈠  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㈢  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㈣  从业人员受到安全教育、培训,取得有关资格证书的情况;
㈤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㈥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㈦  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㈧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的情况;
㈨  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㈩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十一)  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管情况;
(十二)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情况。
五、现场检查重点
现场检查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
㈠  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㈡  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㈢  剧毒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㈣  危险化学品、农药储藏室安全管理及领用制度执行情况;
㈤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及废液处置情况;
㈥  特种岗位和相关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㈦  重大设备维修、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作业场所动火、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交叉作业、高空危险作业等安全管理及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㈧  特种设备如压力容器、气瓶、烘箱、电梯、农业机械、工程机械等按期年检执行情况或日常使用安全情况;
㈨  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
㈩  工程承发包、闲置房的租赁安全管理;
(十一)  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事项。
六、检查形式
院属各单位及所属企业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可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等形式,聘请相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等。
七、事故隐患处理
对检查出的各类问题及事故隐患,应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规定落实整改。
八、检查记录
院属各单位及所属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检查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做好相关检查信息的记录,可参照安全检查记录表(附表1)和事故隐患整改记录表(附表2),完善安全生产检查档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整改,形成的相关材料应做好归档工作。
九、检查总结、分析
院属各单位及所属企业应每季度对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找准本单位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研究安全生产检查重点和对策措施,报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⒈  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
⒉  现场隐患整改记录表
 
 
上 海 市 农 业 科 学 院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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