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我院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确保职工就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三院区食堂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三院区食堂是指奉浦院区、华漕院区及庄行综合试验站食堂。
第三条(资质要求)
三院区食堂应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相对独立。
第四条(食品采购)
食堂应当按照采购食品的质量、成本控制要求,审慎比选食品供货商,从具备良好资质和服务信誉的食品供货商处采购食品。长期定点采购的,食堂应当与食品供货商签订包含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食堂应当安排专人负责食品采购,建立并落实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采购记录制度。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五条(食品验收)
食堂应当安排专人负责采购食品验收,索取发票或购物凭证;查验供应商和生产单位的许可证、加工产品的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应当当场拒收。
食堂应当建立验收台帐,如实登记当天所购食品的验收信息。
第六条(食品储存)
食堂应当设立食品专用仓库或储存区域,各种物品分类储存,生熟食品分开储存,储存温度符合要求,保证食品储存中不受污染。
食堂应当定期清理库存,防止食品、原料变质或者超保质期。
第七条(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应当采取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确保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同时建立使用台账。
第八条(食品加工)
食堂应当制定食品加工操作规程,规定加工操作程序、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控制标准和设备操作规范,明确各工序、各岗位人员的要求及职责。
食堂应当教育培训员工按照加工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使其符合加工操作、卫生及品质管理要求。
第九条(食品留样)
食堂供应的食品成品应当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做好留样记录。
第十条(食堂卫生)
食堂应当做好食堂的日常清洁工作,确保就餐场所环境整洁,食品加工操作区域、储存区域清洁卫生。
食堂应当做好食品加工设备与工具、供水设施、通风排烟设施、废弃物暂存设施的日常清洗工作,确保食堂设备、设施清洁卫生,并按照绿化市容部门的要求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食堂应当在食堂区域布置防鼠防虫害设施,定期组织消杀“四害”,确保食堂区域无虫害。
第十一条(设施维护)
食堂应当加强对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的定期维护,确保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食堂应当定期清理破损餐具,及时添补,满足食堂用餐需求。
第十二条(安全职责)
食堂依法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卫生责任,其负责人是食品安全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食堂的食品安全卫生负全面责任。
食堂的上级管理部门和院职能部门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并积极依靠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日常监管,督促食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员工管理)
食堂应当加强员工的健康管理,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员工方可参加工作。安排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必要时接受临时体检。
食堂应当对新参加工作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安排在职员工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卫生培训,培训情况应有记录。
第十四条(应急处理)
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及其他食品安全事故时,应主动配合做好受害者的救治医疗工作;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
食堂应当建立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制度,落实相应的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检查标准,通过每日自查自检,提高食品安全服务管理水平。食堂每次检查应有记录并建立检查档案。
行政管理处应通过加强对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食堂收到整改意见后应立即整改。
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检查,食堂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院行政管理处负责解释。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
201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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