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科学院治安管理规定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治安管理规定
沪农科[2014]24 号
院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了维护我院治安秩序,保障科研和开发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及《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治安管理是我院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院治安秩序,宣传并教育职工遵纪守法,确保院内政治稳定和治安安定。
第二条 我院综合治理工作在院分管院长领导下,由行政管理处承担综合治理职能,贯彻“预防为主,从严管理”的治安方针,接受公安部门的指导、监管和任务布置,对各所、中心、站、基地等的治安防范进行指导、督查。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治安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治安管理全面负责。
第四条 全院职工和实习生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应自觉遵纪守法,共同维护院内治安秩序。凡院内发生政治、刑事或治安案件,灾害事故等,职工有义务及时报告,保护现场,并协助公安部门和院行政管理处综治办查处。
第五条 电子围栏、监控设备、电动大门等技防设施,应按治安技术防范有关规定,做好保养和检测工作。
第六条 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于违反本规定,扰乱院治安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如触犯刑律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按照职权管辖范围进行处理。
第七条 创办刊物、学报,应遵守如下规定。
⒈ 凡创办刊物、学报,须经院宣传部门批准,由院行政管理处备案,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⒉ 本院禁止非法出版刊物、学报,对于违反本规定、擅自出版刊物、学报的有关责任人,将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听劝阻者,给予教育和相应的治安处罚。
⒈ 未经有关部门同意,院外人员擅自在本院集体宿舍、办公室、实验室等留宿者。
⒉ 未经同意,外单位人员擅自在院内设摊出售商品及推销商品等非法经营活动。
⒊ 院外人员未经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在院区内停放机动车辆。
⒋ 在院内的建筑物、走廊、通道、实验室等处任意张贴涂写者。
⒌ 在院内做出有伤风化的行为者。
⒍ 用欺骗手段混入院区或从围墙、河堤等进入院区者。
⒎ 在院内打麻将,利用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所者。
⒏ 在院内乱扔酒瓶等杂物,擅自捕捉蟋蟀、捕捞或用气枪、弹弓打鸟者。
⒐ 违反实验室、集体宿舍、图书馆、办公楼、院重点部位等管理规定者。
⒑ 在院实验室、办公室、车间酗酒或酒后滋事者。
⒒ 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经其他形式扰乱内部秩序者。
⒓ 损坏绿化及开垦种菜者。
⒔ 院内宣扬封建迷信及从事其它有害气功活动者。
⒕ 其他有碍院内治安秩序的行为者。
第九条 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行为之一,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损失或致伤害的,应赔偿损失,并按有关规定负担医疗等费用。
⒈ 殴打他人或损坏物品者。
⒉ 故意寻衅滋事者。
⒊ 谩骂、污辱他人,不听劝阻者。
⒋ 偷窃公、私财物,情节轻微者。
⒌ 对揭发和批评其错误行为的人实施打击报复者。
⒍ 恐吓或用其它方式威胁他人安全或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者。
⒎ 私拆、私藏、损毁他人电报、信件、快件者。
第十条 在岗门卫人员、巡逻人员、监控值班人员,应执行下列职责。
⒈ 在岗监控值班人员、巡逻人员、门卫人员,应履行本工作岗位的各项制度及职责。
⒉ 院职工、实习人员、临时工等出入各院区,门卫人员应检查其工作证、乘车证、临时出入证等相关证件。
⒊ 对来院联系工作或访客,应凭其介绍信或有关证件,办理会客登记,离院时要收取接待人签名的会客单。
⒋ 外来车辆进出院区,需办理车辆临时通行证和联系会客登记手续,车辆进出院门、载物须经门卫查验后放行。
⒌ 凡携带公物出院门,必须持有部门签发的出门证。
⒍ 车辆进入院内,门卫值班人员要通知驾驶员慢速行驶,注意安全。
⒎ 院发的各种证件,只限本人使用,严禁转借。如因转借引发失窃等后果的,予以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凡在院区举办大型活动,承办单位应提前一周向行政管理处备案,活动应遵守院治安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为鼓励职工维护院治安秩序的积极性,对见义勇为职工,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院行政管理处解释。
上 海 市 农 业 科 学 院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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