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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关于外来流动人员管理办法

来源:行政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6-19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了加强外来流动人员管理,保障外来流动人员合法权益,维护本院的治安秩序和稳定,确保科研、经济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流动人员是指进入本院务工,无本市常住户籍的人员。在本院劳务合同工、施工人员、临时工、租赁单位人员均适用办法。实习生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外来流动人员管理贯彻“谁招用,谁负责;谁租赁,谁管理”的原则。使用外来人员的单位,须签订劳务合同,并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专业培训;从事特种岗位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卫生防疫管理部门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或经有关部门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外来流动人员管理,建立台帐,规范管理制度,重点进行安全教育,遵守使用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签订安全协议,增强安全意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要切实加强来院实习生人员的思想和道德教育,实行以导师负责制的三级管理原则,带好队伍,关心他们的成长,掌握思想动态,树立正确人生观和道德理念。加强宿舍管理,建立定期用电、用气、卫生等检查制度,提高安全保护意识,预防意外事件发生。
第四条  外来流动人员须遵守院与使用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增强法制观念,严禁在院区域内进行酗酒闹事、寻事斗殴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  被招用的外来流动人员必须于用工后三天内,由单位治安安全管理人员陪同到院综合治理办公室受理点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时应带好下列证件和证明:
⑴  外来流动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
⑵  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⑶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⑷  签订的劳务合同。
第六条  单位使用本市户籍的合同工和临时工,须到院综合治理办公室备案,并办理院出入证。
第七条  外来流动人员服务场所有变动(院内)应在三天内凭居住证、劳动合同,到院综合治理办公室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来人员离院时,应到综合治理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  外来流动人员(包括本市合同工及临时工人员)进出院门,必须持有本院出入证,严格遵守门卫管理制度。
第九条  庄行院区及院所各基地均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院以往有关外来流动人员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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